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占平,定州市北城区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旺,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19日,被告赵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占芳
书记员: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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