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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张会亮
王某某
翟来彬(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会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翟来彬,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倴民初字第2007号诉讼保全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民间借贷纠纷已调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王某某名下的个人银行存款65万元的冻结和车辆的查封。

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倴民初字第2007号诉讼保全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民间借贷纠纷已调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王某某名下的个人银行存款65万元的冻结和车辆的查封。

审判长:马俊荣
审判员:李彦君
审判员:王文才

书记员:杜双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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