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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兴建、郑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刘新会(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李兴建
郑某某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山县人。
委托代理人刘新会,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兴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
被告郑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平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兴建、郑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史增中

书记员:曹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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