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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进兵与操义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进兵。
委托代理人涂梅桥,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操义安。
委托代理人赵海涛,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张进兵诉被告操义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进兵及委托代理人涂梅桥,被告操义安的委托代理人赵海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操义安欠原告借款396000元,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被告应当予以偿还,原、被告约定的借期内月利率8%已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应按年利率24%支付借期利息,鉴于双方对逾期利率未作约定,对原告要求支付的逾期利息,也应按年利率24%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操义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进兵借款396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4年5月15日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940元,由被告操义安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勇

书记员:景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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