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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还清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武汉联勤保障基地人事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还清,男,194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武汉联勤保障基地(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武汉后方基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路20号。
负责人:李士生,司令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敬,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日东,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还清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武汉联勤保障基地(以下简称武汉联勤基地)人事争议一案,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作出(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162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张还清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1作出(2016)鄂09民终415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后,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6)鄂0984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张还清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还清、被上诉人武汉联勤基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张还清以其自1983年8月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沉湖基按病退处理,按其工资标准的40%发放工资存在错误为由,请求由武汉联勤基地补发其从1983年8月起至2001年10月止的工资180000元。对于上述主张,张还清应自2001年11月起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但其直至2015年11月23日才向汉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期间,且张还清未能举证证明存在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一审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正确。张还清上诉称,其2003年查档案时才看到是按病退安置,之后到总后勤部反映,该部于2011年5月出具介绍信要求被上诉人处理问题。因该事实不能证明其在仲裁时间期间存在时效中断的情形,故其关于申请仲裁未超过仲裁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张还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杨忠东
审判员 毛峰
审判员 戴捷

书记员: 刘依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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