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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大维、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清清,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大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大维、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李大维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李霞芳

书记员:王爱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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