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张某乐
董红茹(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
邢某某
胡永欣(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
原告张某某。
原告张某乐。
法定代理人张伟琴。
法定代理人范龙。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董红茹,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永欣,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张某乐诉被告邢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张某乐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张某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张某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70元,由二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张某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张某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7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惠英
审判员:袁玉兰
审判员:刘罗扣
书记员:张叔惠(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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