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鸿,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杰,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某与许某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810元,减半收取计540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书记员:庞 悦 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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