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慧达,黑龙江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韩某、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1日以需要另行准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付 薇 代理审判员 闫 红 人民陪审员 王凤敏
书记员:朱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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