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云,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辰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张达某诉被告王某某、上海辰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被告王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上海辰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被告王某某住所地在河南省沈丘县,应由其住所地法院即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书面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上海辰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王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王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 懿
书记员:潘丽佳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