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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怀来县万通燃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赵建斌(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
怀来县万通燃料有限公司
张玲凤(河北镇朔律师事务所)
河北镇朔律师事务所(河北镇朔律师事务所)
杨乐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建斌,男,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来县万通燃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乐,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玲凤,女,河北镇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海南,女,河北镇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玲凤,女,河北镇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海南,女,河北镇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怀来县万通燃料有限公司、杨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怀来县万通燃料有限公司、杨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保全费3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保全费3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智燕林
审判员:刘建利
审判员:李汐颖

书记员:熊寄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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