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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唐宏伟等与秦建宁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原告:唐宏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南省洛阳市丰高新区。
原告:刘金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南省洛阳市丰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盛,河北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秦建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尚义县。

原告张某某、唐宏伟、刘金叶与被告秦建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唐宏伟、刘金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某某、唐宏伟、刘金叶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侯树录

书记员: 吴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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