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刘玉红(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
许某某
石家庄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宁晋分公司
王军锐(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大学文化,住址宁晋县凤凰镇。
委托代理人刘玉红,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宁晋县凤凰镇。
被告石家庄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宁晋分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小南海市场。
法定代表人张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军锐,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成令
书记员:段阿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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