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生于1972年8月6日,土家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鹤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曾玉,湖北立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平,男,生于1961年12月1日,土家族,高中文化,鹤峰县民政局职工,住鹤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剑波,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XX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朱华忠
书记员: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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