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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干部,住大庆市龙凤区,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某给付原告张某欠款250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李某某于2018年7月11日向原告张某借款总共25000元整。被告李某某当时说家中有事急用,被告李某某给原告张某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此款于2018年7月14日偿还。原告于2018年7月14日向被告催要,被告以没钱为由推托。现原告起诉法院,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李某某未出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原告提交的借条1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被告承诺帮助原告用原告的丰田霸道车申请贷款22万元,2018年6月28日贷款发放。2018年7月5日,被告给付原告187000元,扣除安装车辆GPS费用、停车费、贷款提成等相关费用8000元,尚有25000元未支付原告。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2018年7月11日为原告出具25000元借据,约定借期36个月,每月还款700元,但被告仅还款700元后,余款拒不偿还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应自2018年7月11日起按月偿还原告700元,但被告仅还款700元后,余款拒不偿还,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偿还全部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已偿还的700元则应扣除。原告主张的利息因无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欠款本金24300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用7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方志勇
人民陪审员 李振江
人民陪审员 韩晓旭

书记员: 孙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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