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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陈荷花与严某某、董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居民,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陈荷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湖北省大悟县。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徐其江,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和解、调解,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文欣,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和解、调解,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个体司机,住湖北省大悟县(现羁押于大悟县第一看守所)。
被告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居民,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张骁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
被告张骥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B座20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77581756H。
负责人:胡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红波,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签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陈荷花与被告严某某、董某、张骁勇、张骥勇、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陈荷花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陈荷花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陈荷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陈荷花负担。

审判员  高帮增

书记员:李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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