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刘某某
魏慧芳(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慧芳,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218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218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曾立宏
书记员: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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