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蔚飞,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嵚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史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仲侃,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英、李某某与被告李嵚崟、史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张某英、李某某于2019年7月2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英、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英、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张某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霞萍
书记员:蔡重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