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辉,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
被告:张晓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魏某、刘某、张晓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疡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5月11日22时许,原告约朋友到高阳县“纯K”KTV消费,坐在车上等人时,被告张晓光带领刘某和魏某等人过来找茬,并无故将原告打伤,后被人拦开,原告受伤后紧急拨打了110报警。后原告的伤情经鉴定属轻微伤。三被告无故将原告打伤,性质极其恶劣,且拒不赔偿原告上述损失,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予以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齐宁
书记员: 董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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