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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
法定代表人:韩立平,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明,河北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新庄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村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钩机施工款3236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多次雇佣原告的钩机为村庄修路、清理垃圾、平整土地、维修等项施工。自2012年8月4日到2014年12月25日止,共计施工281小时(根据钩机型号不同价格分100元/小时和130元/小时两类),累计欠原告施工款3236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村里没钱等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被告南新庄村委会雇佣原告张某某所有的钩机为村庄修路、清理垃圾、平整土地、维修等施工。原告共计为被告施工281小时,根据钩机不同型号,价格分100元/小时和130元/小时两类,被告累计拖欠原告施工款32360元。原告提交的工时及施工款表加盖有被告南新庄村委会公章及上届村主任白卫东手章,经依法向白卫东核实,白卫东对以上证据均予认可。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南新庄村委会雇佣原告张某某的钩机为其施工,原告施工完毕后,被告南新庄村委会应及时向原告支付施工款。虽被告南新庄村委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但经本院依法向被告南新庄村委会上一届村主任白卫东核实,原告提交证据记载的内容均属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南新庄村委会对拖欠原告张某某的施工款32360元,应承担给付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南新庄村委会拖欠原告张某某的施工款32360元应予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施工款323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元,由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肖 民

书记员:赵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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