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跃进
李淦
黄素平
镇高才(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
邬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跃进。
委托代理人:李淦。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素平。
委托代理人:镇高才,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邬某某。
再审申请人张跃进因与被申请人黄素平、邬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鄂荆州中民二终字第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跃进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为:1、张跃进与黄素平为劳务关系,双方是平等主体,二审认定双方为监督和管理关系,不符合劳务关系特点;2、本案鉴定结论为各方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但实际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的责任大于三分之一;3、二审未正确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既然一、二审认定的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就应当按照过错原则确定赔偿责任,但根据一、二审判决主文,本案案由应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黄素平提交意见称: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邬某某提交意见称:自己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黄素平系受张跃进雇请从事临时性的劳动,双方构成劳务关系,在劳务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同样存在一定的监督与管理关系,再审申请人认为成立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完全不存在监督和管理的关系是片面的。关于本案赔偿责任的划分问题,黄素平受伤后经治疗又出现畸形愈合,同济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仅仅是对畸形愈合所造成损失的责任划分,并不包括骨折所造成的其他损失,二审判决将黄素平受伤后的损失划分为骨折造成的损失和畸形愈合造成的损失,并根据同济司法鉴定中心的结论对畸形愈合造成的损失按各占三分之一划分,并无不妥。关于本案案由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并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这一案由,一、二审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正确。
综上,黄素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跃进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黄素平系受张跃进雇请从事临时性的劳动,双方构成劳务关系,在劳务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同样存在一定的监督与管理关系,再审申请人认为成立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完全不存在监督和管理的关系是片面的。关于本案赔偿责任的划分问题,黄素平受伤后经治疗又出现畸形愈合,同济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仅仅是对畸形愈合所造成损失的责任划分,并不包括骨折所造成的其他损失,二审判决将黄素平受伤后的损失划分为骨折造成的损失和畸形愈合造成的损失,并根据同济司法鉴定中心的结论对畸形愈合造成的损失按各占三分之一划分,并无不妥。关于本案案由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并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这一案由,一、二审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正确。
综上,黄素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跃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丁建平
审判员:范昌文
审判员:杨叶玲
书记员: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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