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福弟(村委会推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林,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盛建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三元新村XXX号XXX室。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第三人盛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受理。原告张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吴彩芳
书记员:陈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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