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邢军社(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
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邢军社,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阳县恒州镇大南关村。
该公司负责人:曹春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玉环
审判员:牛惠林
审判员:穆宇航
书记员: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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