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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谢某某诉王某来、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谢某某
张杰(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
王某来
吕英涛(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张双才
马占峰(河北定州顺达法律服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
聂海娜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魏斌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杰,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吕英涛,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双才,系张某某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马占峰,定州市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构代码80821000-0。
负责人石海龙,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海娜,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公司)。机构代码7988844742-5。
负责人王冠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斌。
原告张某某、谢某某与被告王某来、张某某、人保公司、中华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邢惠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谢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杰、被告王某来的委托代理人吕英涛、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聂海娜、被告中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的规定,对于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首先与侯立军、石秀欣和张某某提起的两个赔偿诉讼中相同项目的损失按比例由胡秀龙所驾驶的汽车投保交强险的人保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从交强险中理赔)。超出交强险理赔范围的损失,由原告和胡秀龙的雇主王某来按照交警认定认定的主次责任分担。但赔偿责任比例的大小,应结合事故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各自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来确定,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胡秀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且过错程度非常小,其驾驶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也非常小,王某来作为胡秀龙的雇主在承担次要责任的情况下,应承担适当低于通常情况下机动车和机动车发生事故时30%的次要责任比例,本院决定王某来替代胡秀龙承担24%的雇主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  的规定,因王某来的汽车还投保了不计免赔的保险金为2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对于王某来承担的责任应由人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金范围内替代王某来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应结合侯立军、石秀欣和张某某、谢某某提起的两个诉讼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范围理赔的损失是否按比例赔偿来确定。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总额为953306.28元,按24%的责任比例计算王某来应承担228793.51元,超载免赔的10%为22879.35元,228793.51元减去22879.35元为205914.16元,超出了20万元的保险金,人保公司只能在20万元保险金范围内代王某来赔偿20万元,免赔的22879.35元和超出20万元保险金的5914.16元应由王某来自己承担,因王某来已给付三个案件的原告35000元,且王某来已多给付6206.49元,剩余的赔偿数额不足20万元,所以,对三个案件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不再按比例分割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金。
按照上述赔偿规则,赔偿情况如下:1.人保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损失的48.74%为53614元;2.超出交强险理赔范围的损失429252元,王某来承担24%的责任为103020.48元,扣除因超载免赔的10%10302.05元为92718.43元,由人保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范围内替代王某来理赔,免赔的10%10302.05元由王某来承担,因王某来已给付原告15000元,从上述两项款中扣除15000元,人保公司该项下实赔偿原告92718.43元+10302.05元-15000元=88020.48元。
另外,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和误工费,因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张某某关于侯崇驾驶其汽车是在其醉酒后未经同意私自驾驶问题,因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对于原告对中华公司的诉讼请求,因车上人员险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具备合并审理的条件,且无证、醉酒驾驶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事由,故对其请求,本案不作处理。对于王某来主张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错误问题,因认定书属于证据范畴,在无其他充足证据证明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不足以否定其部分或全部证据效力,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  第6项  、第16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在交强分享限额范围内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41634.48元,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履行方式为由被告将款直接交付给原告,交付后由原告为被告出具收款凭证。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77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140元,由被告王某来负担2750元。被告王某来负担的诉讼费,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在应归王某来的保险金6206.49元中代王某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的规定,对于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首先与侯立军、石秀欣和张某某提起的两个赔偿诉讼中相同项目的损失按比例由胡秀龙所驾驶的汽车投保交强险的人保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从交强险中理赔)。超出交强险理赔范围的损失,由原告和胡秀龙的雇主王某来按照交警认定认定的主次责任分担。但赔偿责任比例的大小,应结合事故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各自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来确定,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胡秀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且过错程度非常小,其驾驶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也非常小,王某来作为胡秀龙的雇主在承担次要责任的情况下,应承担适当低于通常情况下机动车和机动车发生事故时30%的次要责任比例,本院决定王某来替代胡秀龙承担24%的雇主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  的规定,因王某来的汽车还投保了不计免赔的保险金为2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对于王某来承担的责任应由人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金范围内替代王某来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应结合侯立军、石秀欣和张某某、谢某某提起的两个诉讼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范围理赔的损失是否按比例赔偿来确定。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总额为953306.28元,按24%的责任比例计算王某来应承担228793.51元,超载免赔的10%为22879.35元,228793.51元减去22879.35元为205914.16元,超出了20万元的保险金,人保公司只能在20万元保险金范围内代王某来赔偿20万元,免赔的22879.35元和超出20万元保险金的5914.16元应由王某来自己承担,因王某来已给付三个案件的原告35000元,且王某来已多给付6206.49元,剩余的赔偿数额不足20万元,所以,对三个案件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不再按比例分割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金。
按照上述赔偿规则,赔偿情况如下:1.人保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损失的48.74%为53614元;2.超出交强险理赔范围的损失429252元,王某来承担24%的责任为103020.48元,扣除因超载免赔的10%10302.05元为92718.43元,由人保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范围内替代王某来理赔,免赔的10%10302.05元由王某来承担,因王某来已给付原告15000元,从上述两项款中扣除15000元,人保公司该项下实赔偿原告92718.43元+10302.05元-15000元=88020.48元。
另外,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和误工费,因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张某某关于侯崇驾驶其汽车是在其醉酒后未经同意私自驾驶问题,因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对于原告对中华公司的诉讼请求,因车上人员险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具备合并审理的条件,且无证、醉酒驾驶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事由,故对其请求,本案不作处理。对于王某来主张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错误问题,因认定书属于证据范畴,在无其他充足证据证明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不足以否定其部分或全部证据效力,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  第6项  、第16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在交强分享限额范围内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41634.48元,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履行方式为由被告将款直接交付给原告,交付后由原告为被告出具收款凭证。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77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140元,由被告王某来负担2750元。被告王某来负担的诉讼费,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在应归王某来的保险金6206.49元中代王某来负担。

审判长:邢惠民

书记员:华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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