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天宇,黑龙江杜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立合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生,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黑龙江宏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信永红,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立合供热有限公司、黑龙江宏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4民初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729元减半收取为10364.5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文斌 代理审判员 杨 阳 代理审判员 齐少游
书记员:范继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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