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吴桥县,。
委托代理人:李永良,河北侯凤梅(吴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战建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吴桥县。
被告:董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代理人:张冰,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战建华、董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战建华的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明英撤回对被告战建华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玉恒 人民陪审员 于培林 人民陪审员 侯艳玲
书记员:李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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