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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孟新华等与河北中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沃某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
原告孟新华。
原告李胜棉。
原告刘坤然。
原告封艳。
原告刘韩沙。
原告杨忠来。
原告孙桂青。
原告马瑞奂。
原告刘亚静。
原告刘占秋。
原告苗京立。
以上十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尹,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南焦村西石栾路55号院内办公楼219室。
法定代表人葛保红,职务总经理。
被告沃某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县障城镇被障城村。
被告葛保红。
本院在审理张某某等十二原告与被告河北中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沃某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葛保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做出了(2015)西民商初字第01573号、01573-1号裁定书。现本案已结案,原告张某某等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保全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王素改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柏林南区21-2-××号房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新字第××号)一套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韩希普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义堂路8号国瑞园B13-2-902室房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东字第××号)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彦红

书记员:翟增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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