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
雷某某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某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某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李建勋
书记员:王紫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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