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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沧县。
被告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缺席)
组织机构代码70080235-4。
法定代表人王宝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洪涛、郭振洲,河北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成年,住秦皇岛市海港区。(缺席)
被告徐伟亮,男,成年,住秦皇岛市海港区。(缺席)

原告张某与被告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岛二建公司)、杨某某、徐伟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皇岛二建公司、杨某某、徐伟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秦皇岛二建是沧州市荣盛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兰亭苑住宅小区的施工建设单位,被告杨某某、徐伟亮系被告秦皇岛二建员工。2012年到2013年被告杨某某、徐伟亮从原告处购买安全网等建筑施工所需辅助材料。2013年6月15日,被告徐伟亮出具金额为5910元的入库单一份。2012年9月28日偿还货款20000元。2012年12月25日被告徐伟亮为原告张某出具金额为15945元的对账单一份,2012年被告杨某某为原告出具金额为78000元的欠款单一份,写明“原郝宝忠欠张某材料款七万捌仟元整,分四期由秦二期兰亭苑二期付款,尾款封顶后付清、秦二建兰亭苑二期杨某某、2012年8.21”,2013年1月27日,被告杨某某向原告偿还货款20000元。未付货款共计59855元。原告向二被告催要该笔货款未果,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虽无书面合同,但原告张某提供安全网等建筑材料,被告秦皇岛二建公司工作人员杨某某、徐伟亮接收货物并出具入库单、出具欠款单的行为已证实该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张某提供建筑材料后,被告秦皇岛二建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偿还货款。因被告杨某某、徐伟亮是被告秦皇岛二建公司在荣盛公司兰亭苑项目上的工作人员,为项目购销建筑材料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原告对被告杨某某、徐伟亮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某货款59855元。
驳回原告张某对被告杨某某、徐伟亮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6元,由被告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雯 审判员 张海雷 审判员 曹铁城

书记员: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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