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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吕瑛,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

原告张某诉被告江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李 兴

书记员:郑新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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