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吕瑛,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
原告张某诉被告江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李 兴
书记员:郑新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