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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兰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杨兰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康静
书记员: 唐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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