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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刘某
李秀华(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
沈丽(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华,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丽,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需要组织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需要组织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姜冰冰

书记员: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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