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代理人俞国雄,浙江天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君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XXX号XXX号楼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唐勇。
原告张某诉被告上海君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朗文化传播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俞国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君朗文化传播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2017年12月16日,原告将创作的花鸟鱼画作品28幅交被告展出,期限3个月。因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上述28幅作品,故起诉,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创作的花鸟鱼作品28幅,不能返还的则赔偿原告人民币(下同)326万元(共163平方尺,按每平方尺2万元计算)。
被告君朗文化传播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6日,原告将其创作的花、鸟、鱼画作品28幅(六尺整幅3幅,每幅16平方尺;四尺整幅5幅,每幅8平方尺;六尺对开斗方2幅,每幅8平方尺;四尺对开斗方9幅,每幅4平方尺;四尺三开7幅,每幅3平方尺;小品2幅,每幅1平方尺)交被告展出,被告出具收条一份确认:收到张某老师的花、鸟、鱼作品合计28幅,展出期3个月,到期结算,如需延期,双方协商,如不延期,画家无条件收回作品。价值1-3万元一平方尺,共计28幅。因被告展期届满未能归还原告上述作品,且被告已不知去向,致讼。
上述事实,有收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收取原告创作的花、鸟、鱼画作品28幅搞展出活动,理应在期限届满后无条件归还。因被告未能按约归还,引起纠纷,责任在被告,原告要求归还,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原告28幅作品的价值,本院根据双方约定的每平方尺1-3万元数额,酌定每平方尺2万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君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某花、鸟、鱼画作品28幅(六尺整幅3幅、四尺整幅5幅、六尺对开斗方2幅、四尺对开斗方9幅、四尺三开7幅、小品2幅),如不能返还则赔偿原告张某326万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60元,由被告上海君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凤鸣
书记员: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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