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现住大名县。
委托代理人李兆杰,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某某,女,现住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
委托代理人解建泳,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合江,男,户籍地大名县。
被告王咏梅,女,户籍地大名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史某某、史合江、王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史某某位于大名县西未庄乡西未庄村(土地使用证号:大证集用(2015)第××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并以耿雪成位于大名县大名镇万大路东(房屋所有权证号:大名县房权证大名镇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大政国用(2007)第××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复核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史某某位于大名县西未庄乡西未庄村(土地使用证号:大证集用(2015)第08140018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
二、对案外人耿雪成位于大名县大名镇万大路东(房屋所有权证号:大名县房权证大名镇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大政国用(2007)第14220148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兰记
审判员 孟昭立
人民陪审员 白振顺
书记员: 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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