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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杨某、韩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寒宇,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被告:韩晶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借款34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8日,被告杨某因租赁挖掘机租金不够,向原告借款345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张某现金34500元,借款人杨某。被告韩晶晶系被告杨某之妻,被告杨某借款事项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杨某、韩晶晶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28日,被告杨某向原告借款345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张某现金34500元,借款人杨某。”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原告诉于本院。另查明,被告杨某、韩晶晶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3年3月8日登记结婚,2017年6月20日在顺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借款发生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1、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条一张;2、顺平县民政局出具的二被告离婚证明一份。
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韩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被告韩晶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向被告提供34500元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此借款发生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韩晶晶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3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计331元,由被告杨某、韩晶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翟聪慧

书记员:杨静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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