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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张北县诚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胡建伟(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
张北县诚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袁斗一(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建伟,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北县诚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渠春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斗一,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秀英(系张某某之妻)。
上诉人张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2013)北商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建伟、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袁斗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张北县诚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2012年1月20日的借支单无异议,上诉人张某某未提供该笔款项已在(2013)北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中已处理的证据,故对其该笔款项已在其起诉被上诉人的案件中处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张北县诚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2012年1月20日的借支单无异议,上诉人张某某未提供该笔款项已在(2013)北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中已处理的证据,故对其该笔款项已在其起诉被上诉人的案件中处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艳龙
审判员:郝丽华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梁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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