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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刘某财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贵
马腾飞(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
刘某财
牛亮(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贵(又名张百顺)。
委托代理人马腾飞,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财。
委托代理人牛亮,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贵因采矿权转让合同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宽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贵及委托代理人马腾飞、被上诉人刘某财及委托代理人牛亮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宽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宽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建平
审判员:李国兴
审判员:白云

书记员: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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