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
委托代理人任传峰,黑龙江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李长福,男,1957年5月17日,汉族,富拉尔基区司法局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郭永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富拉尔基区司法局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7.00元,减半收取33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谊兰 人民陪审员 李绯璠 人民陪审员 史 诠
书记员:陈显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