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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系滦南县贵滨肉鸡养殖服务中心业主。委托代理人:吴景兰,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栋
书记员: 张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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