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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系滦南县贵滨肉鸡养殖服务中心业主。
委托代理人:吴景兰,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栋

书记员: 张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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