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孟某回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涛,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某支公司,住所地孟某回族自治县建设大街东方骏景小区10号楼铺11。法定代表人:迟文然,经理。
张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8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培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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