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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又名张某某﹚与李某某、孙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又名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临城县人,现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临城县人,现住本村。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临城县人,现住本村。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孙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魏爱朝魏爱朝

书记员: 张楠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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