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又名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临城县人,现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临城县人,现住本村。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临城县人,现住本村。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孙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魏爱朝魏爱朝
书记员: 张楠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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