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当阳市。
委托代理人:郑波,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185号新业大厦7层7号。
法定代表人:尤善义,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黎,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连明,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云环
书记员:蔡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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