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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杨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凤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继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克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波,黑龙江飞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杨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告原告张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凤琴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撒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 吕晓伟
人民陪审员 李迎军
人民陪审员 徐德利

书记员: 杨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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