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王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唐某钢铁集团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苗文杰,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自由职业。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西山道13号。
主要负责人:张建广,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媛媛,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赵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苗文杰、被告王某某、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媛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5日,唐某路红科技有限公司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处为被告王某某驾驶的冀B×××××客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险种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其中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132000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
5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3年3月28日起至2014年3月27日止。2014年1月9日1时40分许,案外人张贵来驾驶原告张某某所有的冀B×××××号车与被告王某某驾驶的冀B×××××号大客车相撞,原告的车又与停在路边的张其彬驾驶的冀B×××××号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张贵来承担次要责任,张其彬无责任。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委托唐某子胜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做出案件编号:×××号公估报告,公估结论为冀B×××××号车损失为50035元。原告张某某为此支出公估费2501元,另支出拖车费340元,二次施救费350元,拆解费5003元,存车费300元,共计58529元。因原、被告对损失数额意见不一,故本案未能协议。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保险合同、事故责任认定书、公估费发票等相关书证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驾驶的冀B×××××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对事故造成的相关合理损失应当理赔。该事故责任比例有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据,足以认定。因事故造成原告张某某的车辆损失50035元、评估费2501元、拆解费5003元、拖车费340元,上述共计57879元,有公估报告及相应票据为证,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财产损失有责范围内赔付原告张某某2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按70%赔付原告张某某39115.3元[(57879元-2000元)×70%],原告张某某主张的存车费及二次拖车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申请重新鉴定未提交证据,故本院不予准许。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辩称车辆损失数额过高,拆解费、鉴定费为间接损失不予理赔及不承担诉讼费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对此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冀B96198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冀B96198号号机动车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9115.3元。
三、被告王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款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5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4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郑赵靖

书记员:梁晶晶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