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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钟某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付九龙(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
钟某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吴某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付九龙,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吴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钟某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吴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理由是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且已赔付,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理由是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且已赔付,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毛晓玲

书记员:陈湘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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