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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湖北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新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何静,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城关镇胜利街5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李述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中华,湖北龙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阳新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双港(综合管理区办公楼三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2275340316B。
法定代表人:梅玉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司启福,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汪小红,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胡利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

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湖北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新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小红、胡利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宣判前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湖北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新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小红、胡利华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李 波 审判员 陈 霞 审判员 黄红英

书记员:李继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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