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农民。
原告陈某某,无业。
原告陈文友,农民。
委托代理人苟敏,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枝江市安某寺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枝江市安某寺镇安董路65号。组织机构代码42023410-2。
法定代表人冯一斌,院长。
委托代理人肖发红,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陈某某、陈文友与被告枝江市安某寺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三原告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曹金波
书记员:黄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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