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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陈某某等与枝江市安某寺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农民。
原告陈某某,无业。
原告陈文友,农民。
委托代理人苟敏,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枝江市安某寺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枝江市安某寺镇安董路65号。组织机构代码42023410-2。
法定代表人冯一斌,院长。
委托代理人肖发红,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陈某某、陈文友与被告枝江市安某寺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三原告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曹金波

书记员:黄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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