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安康市汉滨区。
委托代理人王亚弟,河北九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代理人马振涛,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增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史增中
书记员:曹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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