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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峰,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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