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计造与温某、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计造
李伟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
温某
赵某某

原告张计造。
委托代理人李伟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
被告温某。
被告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计造诉被告温某、赵某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计造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计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计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2元,由原告张计造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计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计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2元,由原告张计造负担。

审判长:薛印根
审判员:张翠芹
审判员:杨建立

书记员:李惠英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