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计造
李伟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
温某
赵某某
原告张计造。
委托代理人李伟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
被告温某。
被告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计造诉被告温某、赵某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计造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计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计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2元,由原告张计造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计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计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2元,由原告张计造负担。
审判长:薛印根
审判员:张翠芹
审判员:杨建立
书记员:李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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